冷冻南美白虾是国内进口量很大的水产品之一。但如果你翻看海关每月公布的未准入境食品通报,会发现冷冻南美白虾经常"榜上有名",退运、销毁的原因高度集中。这背后,是水产品进口一套围绕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建立的严格监管。这篇文章就按事实,把进口虾的门道讲清楚。
先说一个基础事实:虾属于水产品、属于食品,它的进口不是"哪国的都能买"。
第一道门是国家(地区)准入。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审查后,确定获得准入的水产品名单,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中"水产品"子目录的形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所以采购前要确认:你要进的虾,产地国是否在准入目录内。
第二道门是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以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为例,其生产企业应经厄方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相关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进口虾的通报里,"检出动物疫病"是高频原因。这是水产品进口最核心的检疫关注点。
对虾类而言,中方高度关注的疫病包括白斑综合征病毒(WSSV)、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毒(IHHNV)等。以白斑综合征病毒为例,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属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寄生在对虾大部分器官、可导致全身性坏死,且传播性强——这直接关系到我国对虾种质资源和海洋生态安全。
在监管上,这体现得很明确。以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的检验检疫要求为例,每批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厄官方签发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并在证书中声明该产品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中国和相关国际组织所列的疫病(如WSSV、IHHNV等)。一旦口岸检出这类疫病,货物通常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对进口方来说,这一关的启示是:货源养殖端的疫病防控是根本,源头有问题,到了口岸很难过关。
除了疫病,进口虾还有几个高频的食品安全指标,也是通报里的"重灾区"。
一是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超标。虾在保鲜、防黑变过程中可能使用相关处理,但必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使用规定。为追求过度保鲜或美观而超量使用,会导致产品不合格。这反映的是生产加工端添加剂控制的问题。
二是挥发性盐基氮(TVB-N)。这是反映水产品新鲜度的重要理化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等对不同水产品中挥发性盐基氮有理化指标规定。该值越高,表明腐败程度越高。它本身对人体没有直接危害,但超标意味着产品已腐败变质、不宜食用。
所以进口虾不仅要"没病",还要"新鲜、合规"——从养殖到加工到冷链,全链条的品控都在其中。
进口虾在单证和标签上也有明确要求。
一是随附的官方证书。如前所述,兽医(卫生)证书是硬要求,且证书内容、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等要规范。
二是中文标签。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有规范标识,标明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捕捞海域/养殖)、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等,并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获注册企业出口时还应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三是检疫审批。进口食用水生动物,通常需事先办理检疫审批、取得相应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具体以货物和现行规定为准)。
进口虾这类食用水生动物的通关监管,近年有一个便利化的新变化值得知道。
根据海关总署2025年第193号公告(关于优化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海关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按不同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低风险货物"监测放行"(完成抽样送检后,其他检查未见异常即可提离、销售使用);中风险货物"附条件提离"(取样送检后可先行提离,待实验室结果符合要求、办结手续后方可销售使用);较高风险的则扣留检测。
同时,收货人要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和流向信息,保存不少于2年。享受便利的前提是合规——若违规提前销售使用、或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会被取消相应便利措施。
把进口虾里最该抓住的点集中列一下:
准入与注册。产地国是否在水产品准入目录内;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在海关总署注册名单内。
动物疫病(核心)。货源养殖端能否有效防控WSSV、IHHNV等中方关注疫病——这是退运通报的头号原因;官方兽医(卫生)证书须规范、含相应声明。
食品安全指标。焦亚硫酸钠等添加剂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鲜度(挥发性盐基氮等,参照GB 2733-2015)是否达标。
单证与标签。兽医(卫生)证书、目的地标注、在华注册编号、中文标签是否齐全规范;是否需要检疫审批。
通关监管。了解2025年第193号差异化监管(监测放行/附条件提离/扣留检测),并按规定做好经营档案(保存不少于2年)。
主要依据。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48号令)、相关疫病名录、GB 2733-2015,以及海关总署2025年第193号等公告。具体产地和品种要求,以官方目录和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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