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项目

名称:减免税项目

减免税项目:(一)扶贫、慈善性捐赠项目 (二)国批减免项目 (三)自有资金项目 (四)救灾捐赠项目 (五)科教用品项目 (六)国内投资鼓励类项目 (七)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 办理流程

扶贫、慈善性捐赠项目

介绍

名称:黄埔海关扶贫、慈善性捐赠项目减免税备案审批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黄埔海关关税处

办理程序:申请人须正确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见附件1),并到主管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录入计算机数据,打印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连同有关单证, 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审批。

办理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海关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减免税申请人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提交按照下述顺序分别装订的申请材料,并在每份材料上加盖申请人有效印章,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应当交验原件: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见附件2)、《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见附件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正本各一份;

2、境外捐赠函正本;

3、由受赠人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见附件4),并应随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

4、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商品应提交的有关许可证件(或其他单证)的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国批减免项目

介绍

名称:黄埔海关国批减免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审批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国批减免货物进口地隶属海关

申请条件:申请的货物必须符合文件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要求。

办理程序:申请人须正确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到主管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录入计算机数据,打印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连同有关单证, 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办理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海关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提交按照下述顺序装订的申请证明材料,并在每份材料上加盖申请人有效印章,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应当交验原件:

(一)常规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正本一份;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正本一份;

3. 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正本一份;

4.国内买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内贸购销合同正本一份(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不同时提供);

6.进口发票二份。

(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资格的材料

7.饲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明》(进口高芥子酸菜籽粕须提供,并注明饲料用)复印件一份;

8.化肥:

(1)复合肥(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硝酸钾:《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复印件一份;

(3)其他列入国批减免的化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其他企业提供《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复印件一份。

9.减免税申请人信息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自有资金项目

介绍

申请条件:

1.五类企业: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2.资金来源: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3. 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4、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 , 须正确填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见附表2),并到主管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录入计算机数据,打印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连同有关单证, 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办理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海关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减免税申请人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提交按照下述顺序分别装订的申请材料,并在每份材料上加盖申请人有效印章,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应当交验原件:

1.常规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2)经H2000录入后打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正本一份;

(3)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正本一份;

2.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注:超出“对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或进口成套设备和生产线的,须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申请办理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减免税的,须提交)

(7)属于五类企业的资格证明材料,其中: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原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二份;

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原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二份;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需提交其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二份;

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复印件二份;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复印件二份;

(8)投资额内免税设备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二份

3.企业信息材料: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10)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4.对原免税进口设备更新的情况说明材料:

(11)对原经营范围、投资总额内免税进口设备更新的情况说明材料,正本二份;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救灾捐赠项目

介绍

名称:黄埔海关救灾捐赠项目减免税备案审批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黄埔海关关税处

申请条件: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

(一)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

(二)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 、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三)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

(四)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捐赠人范围: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等

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地区。

办理程序:申请人须正确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到主管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录入计算机数据,打印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连同有关单证, 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办理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海关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减免税申请人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提交按照下述顺序分别装订的申请材料,并在每份材料上加盖申请人有效印章,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应当交验原件:

1、《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2、《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章,正本);

3、《救灾捐赠物资清单》(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章,正本);

4、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正本各一份;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科教用品项目

介绍

名称:黄埔海关科教用品项目减免税备案审批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黄埔海关关税处

申请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5、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7、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8、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 , 须正确填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见附表2),并到主管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录入计算机数据,打印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连同有关单证, 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办理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海关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减免税申请人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提交按照下述顺序分别装订的申请材料,并在每份材料上加盖申请人有效印章,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应当交验原件:

1.常规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正本一份;

(2)经H2000录入后打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正本一份;

(3)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正本一份;

2.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4)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5)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7)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项目说明材料:

(8)关于申请办理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项目备案的报告正本一份;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国内投资鼓励类项目

介绍

名称:黄埔海关国内投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备案审批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减免税备案申请人所在地隶属海关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 , 须正确填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到主管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录入计算机数据,打印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连同有关单证, 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办理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海关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减免税申请人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提交按照下述顺序分别装订的申请材料,并在每份材料上加盖申请人有效印章,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应当交验原件:

1.常规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2)经H2000录入后打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正本一份;

(3)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正本一份;

2.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6)《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

3.企业信息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8)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新设立的企业提交)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9)土地使用证或厂房购买/租赁合同(首次来我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申请的减免税申请人提交)复印件二份;

4.产品介绍和生产工艺流程材料:

(10)申请备案的项目所生产的产品介绍材料正本二份;

(11)项目的生产工序流程介绍材料正本二份,需在生产工序流程中注明各工序需使用的全部生产设备,《进口设备清单》中所列设备的序号、名称和数量需在流程中详细注明;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介绍

名称:黄埔海关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备案审批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减免税备案申请人所在地隶属海关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 , 须正确填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到主管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录入计算机数据,打印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连同有关单证, 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备办理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海关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减免税申请人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提交按照下述顺序分别装订的申请材料,并在每份材料上加盖申请人有效印章,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应当交验原件:

1.常规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2)经H2000录入后打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正本一份;

(3)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正本一份;

2.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东莞地区企业还应提交一份由审批部门盖章密封的确认书原件;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6)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成立的批复文件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信息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8)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9)企业章程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独资企业提供)或企业合同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独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

(10)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新设立的企业提交)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11)土地使用证或厂房购买/租赁合同(首次来我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申请的减免税申请人提交)复印件二份;

4.产品介绍和生产工艺流程材料:

(12)申请备案项目所生产的产品介绍材料正本二份;

(13)项目的生产工序流程介绍材料正本二份,需在生产工序流程中注明各工序需使用的全部生产设备,《进口设备清单》中所列设备的序号、名称和数量需在流程中详细注明;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